2008/03/22 | 珊瑚虫QQ案判决书独家曝光:陈寿福当庭认罪
类别(网络风) | 评论(0) | 阅读(34) | 发表于 13:28

珊瑚虫工作在昨日更新称珊瑚QQ案已经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珊瑚虫QQ作者陈寿福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万,罚没收入近118万.
判决书显示,法院在3月14日已宣布判决.

  检察院:指控陈寿福“牟取非法利益”

这份判决书序号为深南法知刑初字第1号.判决书显示,陈寿福目前被羁押在深圳南山区看守所,当地检察院于2007年11月2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自 2005年底到2007年1月间,陈寿福从腾讯网站上下载QQ软件,并进行擅自修改,将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删除,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功能,并安装 北京智通无限公司(注:智通公司为ZCOM)、265公司和Google中国公司商业插件,在珊瑚虫工作室提供珊瑚虫QQ软件下载.检察院指控称陈据此进 行“牟取非法利益”.

检察院指控,陈寿福在此期间从智通公司处收取15笔广告费总计105万元.2007年2月从265公司收取广告费近12万元.

检察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明指控事实,其中包括书证和物证,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民事判决书、汇款单、被告人身份材料等证据.检察院还 提供了包括265公司职员在内的7名证人证言.此外还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陈述以及各种鉴定结论.检察机关据此认为陈寿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 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17条规定,检察院指控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陈寿福: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陈寿福对检察院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陈寿福辩护律师仍然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律师表示陈寿福获得的近118万广告费并不符合《刑法》217 条的违法所得,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公证处提供的证明用户下载QQ软件免费的公证书、以及腾讯曾在其网站提供珊瑚虫QQ下载公证书等证据.

  法院:刑期将执行到2010年8月15日止

法院审理后认定珊瑚虫QQ系修改腾讯QQ而来,经过相关鉴定机构鉴定后得出结论,珊瑚虫QQ含有腾讯QQ软件95%以上的文件,且与腾讯QQ实质功能相 同.陈寿福提供免费下载,构成对腾讯QQ软件的复制发行,并据此获利近118万,“违法数额巨大,已侵犯著作权罪”,认定检察院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 控罪名成立.法院对辩护人提交的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驳回.

法院依照《刑法》217条、6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判决陈寿福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刑期将从2007年8月16日起执行到 2010年8月15日止.罚金将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上缴国库.同时追缴陈寿福获得的广告收入近118万元.

珊瑚虫QQ一案引起了网友的极大关注.珊瑚虫工作室昨日更新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但这与判决书上记录的陈寿福当庭表示认罪的态度不一致.今日有接近陈寿福的消息人士对搜狐IT表示,面对120万元的罚金,陈寿福已经面临绝境.

  案件回放:

2008年3月21日,判决书曝光,显示陈寿福当庭认罪,与珊瑚虫工作室态度不一致.

2008年3月20日,南山法院判处陈寿福三年有期徒刑,罚没收入118万.

2008年3月6日下午,案件第三次庭审,检方提交了陈寿福存款余额单.控辩双方均无新观点需述述,庭审在10分钟内结束.

2008年3月3日,律师接到南山区人民法院通知,称需要再次开庭,理由是检查院提交了补充证据.

2008年1月10日,法律意见书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08年1月7日,来自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知识产权界和刑法界五名法律专家在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得出明确法律意见:“陈寿福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07年12月24日下午,案件第二次庭审,双方进行庭辩.庭审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2007年12月19日上午,案件第一次庭审,双方当庭提交证据.

2007年11月20日左右,案卷移交南山区人民法院.

2007年10月20日左右,案卷移交南山区人民检察院.25日律师开始阅卷.

2007年8月24日18时,检察院批准对陈寿福进行逮捕.

2007年8月16日17时,公安机关向陈寿福宣读刑事拘留决定.

2007年8月16日11时,深圳警方对陈寿福进行讯问,陈寿福并无任何隐瞒,将全部事实作了说明.

搜狐IT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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